(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评价业务范围调整申请表》;
(三)获得资质证书后条件发生变化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安全评价机构工作业绩记录表;
(五)现有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第十四条 受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罚的安全评价机构,一年内不得申请调整评价范围或重新申请评价资质。
第十五条 安全评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资质证书颁发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机构名称变更的;
(二)安全评价人员变动的;
(三)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办理变更的。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变更手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文件;
(二)《安全评价机构名称、人员变更登记表》;
(三)变更后的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因改制或者分立、合并等原因组建新的安全评价机构,其安全评价资质应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核定。
第十八条 同一安全评价机构只能获取一个级别的安全评价资质,甲乙级安全评价资质不得重复申报。
第十九条 取得乙级安全评价资质后,根据业务需要可申报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取得甲级安全评价资质后,原乙级资质证书即被注销。
第二十条 乙级资质证书包括正本和副本,由省安全监管局统一制作。
第二十一条 省安全监管局应定期公布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名单,即时公布安全评价机构的变更情况和撤销资质证书的机构名单。
第三章 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评价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评价标准,遵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