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及其安全评价人员,不得从事安全评价活动。
第四条 资质证书分为甲、乙两级。
甲级资质证书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批、颁发;乙级资质证书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审批、颁发。
第五条 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省外安全评价机构在陕西省境内开展工作,须先到省安全监管局备案。备案办法按照省安全监管局《省外安全中介机构备案暂行办法》(陕安监管发[2006]127号)执行。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以及由省以上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确定进行的其他专项临时安全评价。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取得资质证书的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甲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的条件和申请程序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安全评价机构申请乙级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与其申请业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注册资金或者开办费100万元以上;
(四)有健全的机构章程、管理制度、工作规则和质量管理体系;
(五)有8名以上取得国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其中至少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并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至少有2名与其申报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申报业务范围涉及具有较大风险行业的则应有不少于3名与其相适应的基础专业的专职安全评价人员;
基础专业专职评价人员的界定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六)安全评价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通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二级以上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且从事安全工作2年以上;
(七)安全评价机构专职技术负责人应具备安全评价人员资格,具有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安全评价工作经历、并且从事安全工作3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