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陕安监管发〔2007〕147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安全监管局: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根据《
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安全监管局第5次局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陕安监管发[2007]70号文件自行作废,以此文为准。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陕西省安全监管局安全评价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范安全评价行为,建立公平、公开、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安全评价中介服务体系,提高安全评价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安全评价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依据《
安全生产法》、《
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境内所有安全评价机构、安全评价人员从事法定安全评价活动以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评价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取得相应安全评价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安全评价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方可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