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市国土资源局是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经费等仍由市人民政府管理。一是撤销市国土资源局内设的执法监察科,将其职能并入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二是将市国土资源局直管的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三个土地所合并组建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三是将市国土资源局宝塔分局整体上划市人民政府管理,为市国土资源局的派出机构,其所属单位一并上划;四是将市国土资源局直属的市城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延安市土地统征管理办公室,为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五是将市国土资源局直属的市土地勘察(估价)所更名为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并加挂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牌子。
(三)县国土资源局是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机构编制、经费等仍由县人民政府管理。一是将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业务并入县国土资源局,保留其机构牌子;二是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必须将矿产资源管理的行政职能交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各县国土资源局要依法加大对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征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并及时、足额入库。志丹、吴旗、子长、安塞、黄陵等几个矿产资源管理大县可设立事业性质的矿管站,办理县国土资源局委托的具体工作;三是按各县的实际情况分区域设置国土资源所,一般两个以上的乡镇设一个所。各县要加强国土资源所的建设,在人员、经费、设施上给予适当倾斜。国土资源所要依法履行土地和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能,负责做好乡村土地利用规划、宅基地登记及纠纷调处、地政调查、资源利用调查、违法行为巡查等国土资源基础管理工作。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征收的费用等全部纳入财政管理,严禁乱收费、乱罚款和随意加重农民负担;四是对县国土资源局下属机构进行整合,根据工作需要加强和充实土地收购储备、土地开发整理、地质环境监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撤并职类单一和重叠的机构。
(四)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县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国土资源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县国土资源局要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等有关财经纪律,做到专款专用,同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
(五)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市、县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报由省人民政府审批。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凡涉及改变土地利用方向、规划、重大布局等原则性修改,必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要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管理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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