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延政发〔2007〕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根据
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调整省以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组通字〔2004〕22号)、省政府《关于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4〕54号)和省委组织部《关于调整陕西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的通知》(陕组通字〔2004〕104号)精神,结合实际,对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深刻理解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意义
国土资源支撑国民经济的发展,合理利用和切实保护国土资源是我国 的基本国策。实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障国民经济平稳运行,解决国土资源管理特别是土地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做出的重大决策。这对于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切实强化各级政府保护国土资源的责任,强化执法监察职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加强矿产资源管理,维护社会稳定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坚决维护中央决策的权威性。要通过这次改革,切实把耕地保护、合理开发矿产资源、保护生态的任务落到实处,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
二、改革体制,理顺关系,切实加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一)调整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干部管理体制,是加强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建设的重要举措,也是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各县、各部门要认真按照省委和市委组织部的有关文件执行。市国土资源局在职副县级以上(含副县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及其下属单位同级干部,由省国土资源厅党组任免;县国土资源局在职副科级以上(含副科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干部及其下属单位同级干部,由市国土资源局党组任免。任免县国土资源局党政正、副职时,市国土资源局党组要事先征求当地县委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