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太阳能热水器:180元/套
16、宽带网:100元/户
17、锅炉:1500元--3000元/台
18、土暖气:1000元--1500元/户
19、变压器:5000元--10000元/台
20、空调:350元/台
21、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22、抽油烟机:30元--50元/个
23、铁楼梯:150元--200元/m
24、铁栏杆:30元--40元/m
25、水泥地坪:20元--40元/㎡
26、砖地坪:10元--20元/㎡
27、石水渠:40元--60元/立方米
28、石帮畔:70元--100元/立方米
29、砖围墙:60元--100元/m
30、砖砌花墙:40元--60元/m
31、石围墙:50元--70元/m
32、土围墙:20元--40元/m
33、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34、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35、铁大门:150元--200元/付
36、简易大门:50元--100元/付
37、卷闸门:100元/付
38、砖木厕所:50元--80元/㎡
39、砖混厕所:100元--150/㎡
40、简易厕所:100元/个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并由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强制征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十九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敲诈勒索财物的;
二、煽动群众闹事,影响社会稳定,阻挠国家建设的;
三、拒绝、阻挠甚至辱骂、殴打征迁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第二十条 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地各项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