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500元的补足500元;实行产权调换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给予补偿,每户不足1000元的补足1000元。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方平米7.5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18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拆除营业用房造成经济损失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按6个月以下税后利润予以一次补偿,每月每平方米付给被征迁人23元经济损失费,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期返还营业用房的按规定继续给被征迁人增加经济损失费直到回迁时为止。
第十六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第十七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杂树:
(1)Φ30㎝以上15元--26元/棵
(2)Φ30㎝以下2元--13元/棵
2、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3、活动房:40元--60元/㎡
4、石粪坑:100元--150元/个
5、PVC塑管:5元--8元/m
6、砖混蓄水池:60元--80元/立方米
7、土粪坑:40元--60元/个
8、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9、水井:1500元--2000元/口
10、动力电户:2000元/户
11、照明电户:150/户
12、电话:180元/户
13、有线电视:127.5元/户
14、水管:310元/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