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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燕沟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一)旱川地:每亩12万元;

  (二)台 地:每亩8万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6〕第3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二、产权调换:凡要求产权调换安置的被征迁人,由征迁人统一在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新建楼房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结算方式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新建楼房的成本价进行结算。新建住宅楼房(多层)的成本价平均测定为每平方米898元,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新建营业房(多层)最终价格以审定的成本价为准(暂以每平方米1200元计算,其中每平方米超出1200元的按1200元计算)。选择高层和小高层户型最终价格以审定的成本价为准。

  2、凡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

  3、安置楼房的楼层选择根据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和交款的先后顺序确定。

  4、新建楼房竣工验收后产权人须按期交清楼房款项方可办理房产有关手续。若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交清款项,视为被征迁人放弃产权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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