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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质监局等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实施的方案的通知


  (三)签订质量安全承诺书。在建立档案基础上,所有纳入监管范围的小企业小作坊都要逐一与所在县级质监部门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明确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生产加工假冒伪劣食品,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等,不伪造食品标识标注,严格按标准生产,承诺其产品的销售地域范围,并接受社会监督,对所生产的食品质量安全负责。承诺书要置于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接受消费者监督,并报所在地质监部门和乡镇政府存留。

  (四)实行原辅材料进厂把关和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由质监部门负责监管,要求各食品小作坊必须将产品生产工艺流程、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历次巡查和检查情况、产品检验结果、产品销售流向、产品使用原辅材料清单、标签标识等登记在册。要建立原材料、辅助材料(含食品添加剂)的进货记录,并向进货单位索取原材料和辅助材料检测报告。已经实行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原、辅材料必须使用已认证原辅料,坚决杜绝用非食用或不合格原辅材料生产加工食品。在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添加剂,做好每月产品销量和添加剂使用量的记录。食品小作坊生产工艺如有变动,必须事先论证。食品添加剂使用如有变更,须报告备案。对季节性和临时性生产加工食品的小作坊,实施开业、歇业申报制度。

  (五)实行产品检验制度。小作坊应建立产品委托检验和监督检验相结合的产品检验制度。全年产品检验次数不得少于6次,检验报告登记并留底备查,以便掌握一段时间内产品质量稳定情况。属于季节性生产的食品,在旺季应加密检验频次。

  (六)建立巡查回访制度。对于在整改期限内的小企业、小作坊以及允许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要严格实行质量巡查制度,通过巡查回访,帮助、督促企业及时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落实质量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措施,促进小作坊质量管理和产品质量水平持续提高,尽快实现达标生产,确保食品监管工作的长期性和有效性。

  (七)加强教育和帮扶,增强小作坊主质量安全意识。由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工商局及卫生局等食品监管部门联合组织,每年召开一至二次小作坊业主会议,加强对小作坊业主质量安全意识和诚信意识的教育。对小作坊生产中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要及时召开质量分析会,研究对策和措施。对小作坊日常生产中碰到的有关问题,应积极帮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八)严格执法,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失信行为。把小作坊作为食品生产企业监管的重点,继续按照A、B、C、D分类监管的办法,加强巡查和抽检。严厉打击小作坊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用非食用原辅材料生产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严肃查处未经QS认证生产目录内的食品,以及生产环境不符合要求的小作坊。对于诚信意识差,不按要求生产且产品不合格的小作坊,从重予以处罚。对连续三次出现质量问题的小作坊由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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