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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质监局等部门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监管实施的方案的通知


  (六)农牧、盐务、商贸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的经营活动及食品用农产品的农药残留及食品用盐进行监管;

  (七)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行政行为,尤其是执法行为的监察。

  五、具体监管工作

  (一)调查摸底,建档立案。由质监、工商部门负责,依靠地方政府、基层群众,充分发挥“三员”(监管员、信息员、协管员)作用,彻底摸清辖区内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数量,以及所有小企业、小作坊是否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证明,生产经营食品种类及生产设备等生产条件的基本情况。调查要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并在全面掌握基本情况的基础上,全面建立企业质量档案,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更新,保证掌握最新、最全的第一手资料。调查过程中,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根本不具备基本生产条件或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二)明确分类,区别监管。在调查摸底、建立档案的基础上,按照分清责任、分类监管为原则,分三个层次进行全面整顿,限期达标:一是对证照不全、条件极差、达标无望的或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小企业、小作坊,工商部门要坚决予以取缔;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白酒、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酱油、食醋、肉制品、乳制品和饮料等重点食品的生产,严格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城镇及其周边无生产许可证生产以上重点产品的小企业、小作坊坚决要求停止生产,确定取证期限,到期仍未取证的,一律报请政府取缔。二是质监、工商、卫生部门对经过整改能够达标的小企业、小作坊采取过渡措施,即在限定的时限内,加强监控,督促完善生产条件,通过召开领证企业宣贯会、现场指导、邀请专家帮助等多种形式,帮扶辖区内小作坊。并鼓励小作坊采取股份制、合作社等形式,走联合重组之路。通过1年左右的整顿提高使其达到许可条件。三是对有条件存在的小企业、小作坊,(即:有进货和销售等基本的管理制度;周围环境和生产加工场所、设备、库房等符合基本的卫生和生产要求;从业人员资格以及原辅材料和产品运输、储存标准均要符合相关基本要求)。严格限定销售区域,即对处于农村、偏远地区、交通闭塞地区,原料就近取材,以传统方法加工制作具有传统风味的小食品,且已领取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又不具备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小作坊,不予颁发生产许可证,但为了满足当地群众生活的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其有条件的存在,严格限定其产品只在本地区域内销售,由工商部门负责监管,不得使其产品流向城市和商店(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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