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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延政发〔2007〕10号)


  为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加强出生人口性别的行政管理,保持出生人口性别比例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国务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现就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开展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手术。

  二、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物,或未经审批(备案)非法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胎儿性别鉴定设备,违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三、实施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必须由鉴定实施机构三名以上专家集体审核。经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由鉴定实施机构为其出具医学诊断结果,并通报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的妇女,非医学需要不得擅自终止妊娠。经鉴定实施机构诊断,确需终止妊娠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在具有执业资格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卫生机构施行手术。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妊娠的妇女,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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