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政发〔2007〕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我市住房公积金制度自1993年建立以来,经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共同努力,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取得了长足发展。目前,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基本规范,住房公积金覆盖面和使用效率逐步提高,有效地支持了广大干部职工的住房消费。但在资金归集方面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单位归集的职工住房公积金没有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存在着私存、少缴、不缴或随工资发放住房公积金等违规现象,给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规范管理带来一定影响。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也不同程度存在着缴存比例、基数不统一,归集覆盖面较低,执行政策随意性大的问题,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下称《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精神,推动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各行业、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条例》的学习和宣传,认真做好各自管理范围内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工作。延安市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机关,国有、集体、民营、外商投资企业和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要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制度,确定1-2名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这项工作。
二、明确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即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的5%,财政供给单位及其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比例不得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25%,企业参照执行。对确因财力等原因不能如期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予以补缴。
三、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即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必须在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办理缴存、登记手续,资金纳入当地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批准,不得任意调拨、集中使用或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