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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六)石帮畔:70元-100元/立方米
  (七)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八)PVC塑管:5元-8元/m
  (九)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其它地上附着物补偿参照近年补偿标准执行)。

  五、征迁人与被征迁人需要了解的事项

  (一)延安火车站站前广场改建工程征迁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宝塔区政府和市区信访、公安、司法、城建规划、城市管理、安监、工商、税务、电力、城投公司等部门、单位应相互支持,积极配合,柳林镇政府要全力做好征迁范围内群众的思想教育工作,统一思想,排除一切干扰,采取果断措施,确保该项工程征迁工作顺利实施。

  (二)《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并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延安市统征办备档。

  (三)拆迁房屋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为准,拆迁房屋面积以房产证或设计图纸为准。

  (四)房屋补偿价格评估由延安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五)被征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六)征迁当事人对征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

  (七)在规定的期限内,房屋产权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搬迁补助费,并由延安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市政府批准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八)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九)征迁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方案》,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挪用、截留、挤占征迁补偿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方案从《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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