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市、县区各医疗机构都应当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老年人门诊和老年人病床。
第八条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生活仍特别困难的,应适当再给予补助。
第九条 赡养人应当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的赡养义务,确保老有所养。对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有赡养人却无赡养能力的人,由民政部门纳入城乡低保。
第十条 民政、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乡镇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开辟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活动。
鼓励、提倡老年人在“自愿、量力”的原则下,参与各种有益的社会活动。
第十一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舆论宣传机构,要积极反映老年人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宣传力度,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氛围。
第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和敬老、养老成绩突出的组织、家庭和个人应当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十三条 老年人享有下列医疗优惠待遇: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每年为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80岁以上的城镇居民和农村老年人每年免费体检一次;
(三)农村老年人参加合作医疗的,可减免合作医疗参保费用;
(四)70岁以上的老年人在市、县区各级医院看病免交普通挂号费,并优先就诊、治疗、缴费、取药和办理住院手续等;
(五)老年人享有乡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健康教育、疾病预防、康复等服务项目,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等便利服务。
第十四条 凡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凭《延安市敬老优待证》或《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医疗待遇外,可享受下列优待服务和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