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老年人优待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延政发〔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老年人优待保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延安市老年人优待保障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老龄事业的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老年人是指户籍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年满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全市老年人权益保障和检查协调工作。
各县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县区老年人优待政策的督促落实、检查协调工作。
市、县区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和优待政策落实工作。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老年福利设施的投资力度,切实保障老年人享有的合法权益。
鼓励社会各界为老龄事业提供捐赠和兴办各种老年学校。扶持兴办老年福利院、敬老院、托老所、老年公寓、老年医疗康复中心和老年文化体育活动场所等设施的建设。
第五条 各级政府要逐年加大对老龄事业的投入。市、县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不低于3元的标准,安排老年人活动经费。
第六条 民航站、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及公共交通工具内,都应设老年人专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