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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中央军委三局旧址修复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平方米7.5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调换房屋为多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18个月计算,调换房屋为高层建筑的,过渡期限按24个月计算。

  第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30㎝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3、电  话:180元/户

  4、电  户:150元/户

  5、动力电户:2000元/户

  6、有  线:127.5元/户

  7、自来水管:310元/户

  8、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9、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10、石 猪 圈:180元/个

  11、水泥地坪:20元-40元/㎡

  12、砖、石地坪:10元-20元/㎡

  13、果  窖:100元-150元/㎡

  14、砖木厕所:50元-80元/㎡

  15、砖混厕所:100元-150元/㎡

  16、简易厕所:100元/个

  17、石帮畔:70元-100元/立方米

  18、砖围墙:60元-100元/m

  19、石围墙:50元-70元/m

  20、土围墙:20元-40元/m

  21、铁 皮 房、活动房:40元-60元/㎡

  22、砖木房:60元-80元/㎡

  23、铁水管(Ф10 ㎝):30元/m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七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并由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强制征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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