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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中央军委三局旧址修复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五条 在本次征迁范围内有产权纠纷或设有抵押权的房屋,被征迁人须在《征迁公告》发布后5日内向市统征办提供房地产等相关证明,逾期则按正常的征迁程序处理。

  第六条 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一、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二、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四、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第七条 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且新房已建造完毕的,按规定对新房予以补偿,对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房不予补偿。征收土地公告时,被征迁人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建造完毕的,被征迁人应当立即停止建房由市统征办给予适当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由市统征办按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房屋补偿价格评估应当由市统征办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人员承担。

  第九条 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迁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征迁人可申请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第十条 征迁人和被征迁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本《方案》,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按期办理相关手续,保证征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川地每亩9.5万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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