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原中央军委三局旧址修复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7〕16号)
宝塔区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国土局《关于原中央军委三局旧址修复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三月十四日
关于原中央军委三局旧址修复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原中央军委三局旧址修复工程是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根据延市计综〔2006〕317号、延市规选〔2006〕第34号和延市土征〔2006〕13号文件批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
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次征迁实际,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征迁范围和时间:以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条 征迁基本情况:
一、共有被征迁人 18 户。
二、总动迁户25户,动迁人口 82 人(包括租赁户)。
三、共需拆迁房屋52间(孔),建筑面积1773.91平方米。
四、征迁面积约7.19亩(约0.4793公顷)。
第三条 《征地告知书》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第四条 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