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市西区道路环线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为:

  (一)平地:每亩50000元;

  (二)台地:每亩30000元;

  (三)山地:每亩10000元。

第三章 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十二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采取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方式由被征迁人自主选择,填写“延安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意见表”,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一、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6]第3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二、产权调换

  (一)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下,在本村空闲土地上进行安置。

  (二)异地安置:被征迁人持有关房屋拆迁的手续在市、区经济适用房内选择经济适用房进行安置,具体安置办法如下:

  1、征迁人按照被征迁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和用途实行“拆一还一、互补差价”,结算方式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新建楼房的成本价进行结算。楼层差价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规定的返还建筑面积按经济适用房价格结算。

  2、凡拆除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8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80-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00-120平方米以内的,可登记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一套;拆除房屋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上的,可登记建筑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楼房两套。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