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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九、加强监管人员和煤矿从业人员培训

  市、县政府要制定安全监管人员培训教育计划,财政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与专业技术院校合作,对监管人员进行有计划的脱产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监管人员的技术素质和业务能力。市、县政府新任分管煤矿安全的领导,在半年之内应参加一次3天以上的煤矿安全教育培训。市、县煤矿监管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参加一次7天以上的教育培训。非煤炭专业学校毕业的监管人员要采取轮流进修的办法,参加煤炭专业学校半年以上的脱产培训。市煤矿监管部门每年至少派出3人参加培训;黄陵、子长县煤矿监管部门,每年至少派出6人参加培训;其它县区每年至少派出2人参加培训。煤矿矿长、技术总负责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在具备资质的专业技术学校参加培训,取得资格证书和上岗证。加强延安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师资队伍和教学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当地教育资源对煤矿安全教育培训的作用。县区要重点抓好普通工种矿工的安全教育培训,采取定期开办专业培训班、深入矿区举办短修班等多种办法,加强教育培训,保证每名矿工教育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所有参加培训人员都要建档立卡,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凡未取得上岗资格证的,一律不准下井作业。

  十、重视矿工劳动保护和生活条件改善

  各煤矿对所有从业人员要强制实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要按规定缴纳风险抵押金,按照下井人数的三分之一每人20万元足额缴纳。定期对职工进行体检,切实搞好职业病防治工作。结合煤炭资源整合, 2007年底所有煤矿必须达到质量标准化以上水平,搞好“两堂一舍”(食堂、澡堂、宿舍)建设,并纳入考核验收标准。

  十一、提高抢险救护能力

  各产煤县区和煤矿都要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煤矿集中矿区要打破煤矿隶属关系界线,制定区域性事故救援预案,提高救援能力。实行救援力量、物资统一调配,加强矿山救护队建设,市、县现有三个矿山救护队要按照建设达标要求,增加人员,更新装备,建立井下救护模拟系统,加强演练,提高抢险救援水平。

  十二、加大煤矿安全生产投入

  各煤矿要加大对煤矿技改、职工培训、安全生产设施等方面的投入,积极引进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全面提高煤矿安全生产水平。各级财政也要增加煤矿安全投入,设立煤矿安全专项经费。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1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煤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的引进推广,安全监控系统操作人员、安全监管人员、机械化采煤技术培训及煤矿安全宣传教育、安全检查等,并对延安市煤矿安全服务中心前期工作进行必要的经费支持,用于购置煤矿安全服务相关设施设备。制定煤炭价调基金具体使用办法,主要用于煤矿安全生产。严格按照省政府规定,督促煤矿按吨煤足额提取安全专项费用,加强管理,专户储存,专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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