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开展煤矿安全检查
严格执行“谁验收、谁负责,谁漏查、谁负责”,落实检查责任。市、县监管部门要由重点抽查改变为全面普查,扩大检查面。县监管部门普查每年不少于4次,市煤矿监管部门普查每年不少于1次,国土部门也要扩大检查面。每次普查必须下井,检查到每个工作面。要以各级领导干部检查为主逐渐转变为以专业技术人员检查为主,切实提高检查质量。进一步规范安全检查程序,对重点检查内容列出统一表格,每次检查都要逐项核实,由检查人和矿长共同签字确认,记录在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下发书面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到期复查验收签字。督促和指导煤矿建立健全自查和整改隐患机制,实行企业自查责任追究制。要将自查情况与监管部门查出的隐患相互对照,属于煤矿漏查的要追究煤矿检查人员责任,除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责令煤矿加强安全管理,提高煤矿自身发现隐患、消除隐患能力。
七、狠抓安全隐患整改
要建立规范、完善的隐患排查、整改、验收制度。煤矿要加强日常隐患排查整改,每周由矿长带队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查出的所有隐患登记建档,及时落实整改资金、整改方案、整改期限及整改责任人,整改验收合格后由矿长签字备案。建立煤矿总工程师或技术负责人向煤监部门直接报告隐患的制度,发现重大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实行重大隐患日报制,凡查出属于国家规定的15项重大隐患的,要立即停产,并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上报上级监管部门,监管部门要立即组织复查,确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市、县煤矿监管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特别是“一通三防”设施要重点检查,凡是瓦斯超限作业,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整顿,坚决做到不安全、不生产。对存在重大隐患没有及时报告、不按要求整改的,要严肃追究煤矿矿主、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的责任并依法予以处罚。
八、严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
煤矿安全监管部门严格按照以风定产的要求,按核定生产能力,确定各煤矿的月产量,按产量供应火工用品,并加强监督管理。对当月产量超过计划10%的煤矿要给予经济处罚和停产整顿。对一个采区内同一煤层布置2个以上工作面或3个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的煤矿要予以停产整顿,并限令只能保留2个工作面或3个掘进头。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核定生产能力,确定各矿井下劳动定员,每班次下井作业人员一个工作面不得超过8人,一个采区不得超过20人。核定能力6万吨以下煤矿每班次下井作业人员不得超过20人,6-15万吨不得超过29人,15-30万吨不得超过49人。煤矿交接班除队长、瓦检员、安全员、班组长可在井下交接外,其他人员必须地面交接,避免交接班过程中井下人员过多。实行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对违规违章作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煤矿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