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八)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十)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十一)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必须在2007年底前关闭;
(十二)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十三)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十四)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十五)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十六)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市煤炭局、国土局、工商局、计委、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及时了解煤矿开采情况,凡有以上十六种情形之一的,立即按照规定分别提出关闭意见。
此外,结合我市实际,对以下四种煤矿予以关闭:1、对批准开采井田范围内无法实施开采的予以关闭。2、对南部侏罗纪煤层采区回采率达不到70%、中北部三叠纪煤层采区回采率达不到85%以上的矿井,坚决停产整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的,予以淘汰关闭。3、坚决禁止矿井一矿多井多生产系统,关闭超出生产许可证批准范围的井口。4、第二次超层越界开采的,按拒不退回予以关闭。通过以上措施实现国家提出的2007年底淘汰6万吨产能矿井的目标任务。
五、大力推广应用先进生产技术
采取有效办法,督促和鼓励煤矿采用先进生产技术,减少井下作业人员。开采方法上淘汰峒式、方柱式,逐步淘汰刀柱式,推广应用壁式开采、机械开采;运输方式上淘汰畜力、人力运输,推广刮板、皮带运输;支护上逐步淘汰木支护,巷道采用锚杆支护,工作面采用单体液压支护。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建设(包括瓦斯监控、风量风速测定、顶板压力监控、煤炭产量计量、井下人员定位等),不参与整合及整合后恢复生产的矿井都要建立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子长、黄陵两县要实现市、县、矿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