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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二、加强煤矿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

  市煤炭局要增加安全监管人员,充实监管力量。黄陵、子长两个重点产煤县要成立煤矿安全监察队,配备熟悉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人员,其它产煤县区要明确煤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所辖区域煤矿数量每矿配备1名专业安全监管人员。按照分级负责的办法,由财政给煤矿安全监察队和安全监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参照煤监部门标准发放下井补贴。监管人员可采取聘任制,明确监管的权力、责任和义务,加强考核,兑现奖惩。

  三、加强煤炭资源开发管理

  严格实行新开办煤矿资格审查制度,生产规模、服务年限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一律不予审批。加大煤炭资源整合力度,认真实施《延安市煤炭资源整合方案》,采取以优并差、以大并小等办法,对现有具备联合办矿条件的煤矿进行重新组合,重新设计,建设具备规模的生产煤矿,整合的矿井只能有一套生产系统,坚决杜绝一矿多井。对不具备资源整合条件的小煤矿要坚决淘汰关闭。各级煤炭管理部门对发现的超层越界开采,要及时建议国土部门予以封闭、处罚。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日常监管,会同煤炭部门定期对煤矿井下开采情况进行测绘,坚决杜绝超层越界开采。对超层越界开采、图实不符的巷道和工作面,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没收非法所得,并督促落实越界矿井退回界内,永久性封堵超层越界巷道和工作面。

  四、加大关闭淘汰小煤矿力度

  按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小煤矿,要予以关闭:

  (一)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二)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三)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四)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五)3个月内2 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六)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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