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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意见的通知
(延政发〔2007〕2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延安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延安市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意见

  为了及时发现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进一步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促进我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的决定》,制定以下意见。

  一、落实各级各部门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并经常研究、部署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突出问题。各产煤县区政府要每半年专题研究一次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明确措施,限期解决。市、县区政府是煤矿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所辖煤矿安全工作负有监管责任,市和产煤县要建立政府领导联系重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制度,市、县区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要联系一处煤矿,经常深入煤矿,了解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开展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对高瓦斯矿井要派驻瓦斯治理督导组。市、县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煤矿安全监管职能。市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市属煤矿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并督查指导县区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搞好煤矿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管工作。县区煤炭管理部门负责县及县以下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实行领导包片、干部包矿制度。乡镇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关闭煤矿和非法煤矿的监管工作。要切实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法人代表或实际出资人是煤矿安全的主要责任人,发生煤矿安全事故,首先要追究其责任。各煤矿必须严格实行矿长带班下井制度,每个班次必须保证有一名矿长或副矿长带班作业;要配备安全生产副矿长,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从业人员总数的3%,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少于3人,瓦斯检查人员不得少于5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和安全技术负责制度,严格按照有关规程、规定和程序,整改隐患,组织生产;要高度重视和搞好职工培训教育、安全保障和生活保障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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