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进一步加强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工作。完善规范政策体系,加强管理服务,努力实现应保尽保。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强化养老保障基金的筹集和管理,确保应缴养老保险费按时足额收缴。对政府补贴资金尚未到位部分,要确保在2007年底前全部足额到位,并排出具体的资金到位时间表;对今后参保的政府补贴资金必须在所征土地的出让金使用年终决算日前足额到位。在2007年底前全面建立风险准备金,具体比例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确定。风险准备金可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予以解决,有条件的县(市、区)还可通过多渠道的办法筹资,充实风险准备金。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风险准备金的筹集工作。
(四)进一步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要切实落实社区管理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场地、设施,严格执行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台市委办〔2004〕36 号)关于“按企业退休人数每人每年100元至150元标准核拨工作经费”的规定,规范管理服务制度,拓展服务范围,改善管理服务条件,确保 2008年前全市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移交乡镇(街道)和社区管理服务。
(五)切实加强社保基金监督管理。市、县(市、区)政府及劳动保障部门要设立专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配备基金监督人员,负责辖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健全基金监管体系,积极推进各地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的建设,建立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形成全市基金行政监督工作网络;严格落实社保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严禁挤占挪用的各项规定,建立社保部门和财政部门之间的对账制度和相互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依法严肃查处挤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虚报冒领社会保险费等行为,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
四、积极创建和谐劳动关系
坚持“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的指导思想,逐步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新型劳动关系,努力使劳动关系各方“各尽其能、各得其所、和谐共处、共谋发展”,共同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
(一)加快推进劳动合同制度。大力推进“劳动合同三年行动计划”,重点提高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从2007年起,全面建立以劳动合同管理为基础的劳动用工登记制度,加强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建立劳动合同签订人数与工资税前列支挂钩制度,实现劳动合同管理规范化、法制化。进一步健全行业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利用劳动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三方协调机制,抓好集体合同的签订质量和签订率,到2008年底,全市劳动合同签订率达到90%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