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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二)城镇低保对象、残疾等级为一至二级的残疾人,以及 “三无”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负责解决。
  (三)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个人缴费部分可给予资助。
  (四)城镇居民以户为单位参保,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必须全部参保。
  五、待遇水平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着眼于保障基本医疗,着重解决城镇居民的大病住院风险,暂不建立个人帐户。
  (二)城镇居民的保障水平要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老年人和劳动年龄段内的城镇居民的医疗保障待 遇,按高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低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标准确定。未成年人的保障待遇应不低于中小学生商业保险的水平。
  (三)根据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的支付能力和保障范围,合理确定待遇水平。设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保障资金和个人按比例分担;最高支付限额可根据不同参保年限予以限定;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参保或中断后重新参保人员可设定享受待遇等待期。
  (四)各县(市、区)政府可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医疗消费水平变化,适时调整医疗待遇标准。
  六、基金使用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要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收支平衡。要根据城镇居民的特点,完善参保缴费登记办法,方便城镇居民参保。
  七、医疗服务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报销范围等原则上参照省、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在综合考虑城镇居民医疗需求和保障资金承受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
  八、相关政策衔接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后,城乡居民以户籍参加医疗保障。不可以同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实施后,经办机构可以从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筹集的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为学生的意外伤害待遇进行再保险,以确保学生的原有待遇不下降。
  九、加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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