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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意见
(台政发〔2007〕42号)


  为建立健全多层次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的医疗需求,逐步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现就我市推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制度全覆盖,对现有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其他城镇居民作出医疗保障制度安排;
  (二)坚持基本保障,重点是保大病,保障标准和方式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三)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建立个人(家庭)缴费和政府资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二、统筹层次和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统筹地区。各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实际,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保障范围
  本市非农户籍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全体居民,包括老年人、劳动年龄段内且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非从业人员、未成年人。
  各县(市、区)要从实际出发,可以根据不同人群医疗需求在一个制度中分别设置不同的筹资标准和待遇支付标准;也可以与新型农村合作相衔接,建立多层次的城乡医疗保障制度。
  四、资金筹资
  按照个人和家庭缴费为主、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城镇居民医疗保障资金。
  (一)筹资标准
  各地要根据保障范围、不同人群的保障需求和承受能力,按照不低于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不高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障的筹资标准。其中,财政补助标准应不低于各参保人员筹资标准的三分之一。
  椒江区、黄岩区、路桥区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起步阶段老年人和劳动年龄段内的居民筹资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240元,未成年人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市级财政按财政体制对相应的区予以补助。
  各地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医疗保障水平、各方承受能力和资金实际运行情况逐步提高筹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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