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规划,大力发展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和建设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合理布局的原则,将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托老所(养老院)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机构建设优先纳入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场所。要创新机制,建立公开、平等、规范的准入制度,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创办养老机构,增加社会养老服务床位总量;稳步推进国办养老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国有社会福利养老设施的建设和经营。同时,各级政府要重点办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敬老院和示范性、窗口性社会福利养老机构。
(二)加大力度,努力推进居家养老服务。要坚持以社区为依托,按照就近、便捷的原则,在社区建设完善老年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要根据老年人的需求,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并不断丰富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提高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家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三)加强引导,积极拓展为老服务内容。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和拓展以老年人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家政照料、医疗保健、精神慰藉、应急救援等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务。加大对以护理康复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行业的扶持力度,支持医疗机构发挥优势,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等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开设老年康复病房(区)。鼓励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发、生产有利于老年人康复、益智的特殊用品。积极发展老年旅游、为老保险等服务行业,不断满足老年人的多方面需求。
三、加大养老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抓好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管理。养老服务机构按其机构性质可分为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三种形式。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即国办养老机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的养老服务机构。
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养对象在充分保障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集中供养的基础上,重点向生活自理困难且家庭难以照料的老人、独居(空巢)高龄老人倾斜。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收养对象由投资者根据市场需求自行决定。 筹办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由民政部门实行前置审批,登记前到民政部门领取开业许可证,并按规定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