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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文物研究所市房屋建筑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回市文物研究所市房屋建筑公司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通知
(延政发〔2007〕46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一号工程)延安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投资〔2005〕1779号)、国家文物局《关于延安革命旧址保护维修工程方案的批复》(文物保函〔2005〕546号)及市规划局〔2005〕73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市政府同意收回市文物研究所、市房屋建筑公司使用的部分国有土地使用权4734.68平方米,由市国土资源局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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