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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地质灾害防治方案的通知


  (三)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交通干线

  公路:国道G210延川至宝塔区甘谷驿段;延安至安塞公路(旧路)安塞段;延安至延长公路甘谷驿至延长段;志丹县川旦公路。以上路段在修路中开山炸石,切坡取土等造成的危岩体和不稳定斜坡较多,极有可能发生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公路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履行安全防治责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测预警和实施治理,消除公路地质灾害隐患。

  (四)可能发生地质灾害的矿区

  黄陵县店头煤矿区和子长县煤矿区。因地下开采煤炭资源形成采空区越来越大和采掘过程中的振动等引发地面塌陷、地裂缝和滑坡等灾害的可能性逐渐加大;一些煤矿井口选址不合理,开采过程中弃土、煤渣、矸石等不合理堆放,遇暴雨可能诱发泥石流灾害。

  (五)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预测

  根据目前已掌握的威胁50人以上地质灾害隐患点,依据危害程度及危险性,从中筛选36个作为2007年市级防治方案点,对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预测,并提出应急防治措施。其中12处需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详见附表)

  (六)地质灾害发生的时段预测

  地质灾害的发生与降水密切相关,预计2007年地质灾害发生的主要时段为6-10月份,其中7、8、9三个月为高发期。

  三、地质灾害预防措施

  (一)落实责任,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要求,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领导责任制,层层落实责任,切实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国土资源、水利、气象、公路、铁路、电力、建设、民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做好防灾减灾工作。

  (二)加强隐患点监测工作,完善群测群防网络,落实防、抢、撤方案。县区、乡镇政府应加强群测群防网络建设,完善群测群防体系,落实监测人员经费,保障监测队伍的稳定,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大对群测群防网络的管理和技术指导力度,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对群测群防人员进行地灾知识宣传培训,全面提高防灾减灾的整体能力。对目前掌握的地质灾害隐患点都要落实监测责任和监测人,要按照《延安市地质灾害监测方案》的要求,做好监测记录。对威胁30人以上的隐患点,由国土资源部门指导防治责任单位制定具体的监测和防、抢、撤方案,签订防灾安全责任书,其中威胁50人以上的隐患点防、抢、撤方案报市国土资源局备案。灾害隐患点的监测频率不得低于《延安市地质灾害监测方案》的要求,要特别注意雨后随时检查监测,及时掌握隐患点的动态变化情况,捕捉灾害发生的前兆信息,做出适当的预报预警,以最大限度的减少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

  (三)坚持“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的原则,有效地开展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按照市政府批准实施的《延安市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05-2015年)》要求,对目前掌握的稳定性差的重要地质灾害隐患点有计划地进行搬迁避让或工程治理。地质灾害危险区居民的搬迁,应同扶贫移民搬迁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利用国债以工代赈资金、扶贫帮困异地搬迁资金(“1+5”工程)和黄河沿岸移民搬迁资金(“1+2”工程)对边远偏僻、不宜治理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居民实施搬迁。根据《规划》,今年各县区实施搬迁的任务是:吴起8处,志丹6处,安塞3处,子长12处,延川4处,延长3处,宝塔区1处,甘泉1处,富县8处,宜川3处,洛川1处,黄陵4处,黄龙2处。威胁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矿山旅游景点、输油(汽)管道等设施或企业安全的地质灾害,由其主管部门或危及单位负责监测防治。

  (四)进一步规范人类工程活动,遏制人为因素诱发地质灾害势头。规范人类工程活动,是源头防止地质灾害发生的重要途径。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新建开发区和城镇新区建设,在项目选址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末开展评估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项目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县区国土资源部门在规范人类工程活动方面,一是加强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要搞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村庄和集镇规划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为新农村建设提供安全的地质环境保障。二是与乡镇政府(街道办)、村委会(社区)密切合作,对村(居)民修窑建房和一般工程项目,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界定。三是与城建规划部门配合,对在斜坡地带和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监督建设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按规定做好评估结果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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