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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二)创新财务管理制度
  全面实施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预算管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收入全额上缴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财政部门,支出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定安排。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支持社区卫生服务。发展社区卫生服务,保护和增进居民健康,是各级政府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对于维护居民健康、促进社区和谐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政府年度综合目标管理和考核,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三)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健康保障作用
  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相关费用纳入支付范围。拉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降低起付标准,个人负担水平应分别较二、三级医疗机构低15%、20%以上。探索完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相适应的医疗费用结算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引导群众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四)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监管机制
  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和技术服务项目的准入管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完善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和管理信息系统,强化行业监管和质量控制。完善社区医药价格管理,推行药品集中采购,确保医药安全,降低药品价格。
  (五)建立政府牵头、多部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
  市、县(市、区)政府成立由分管领导牵头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领导组织,研究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检查和指导。县(市、区)政府是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责任主体,要建立由政府领导为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社区卫生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实际,统筹协调,发展本地社区卫生服务。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共同做好社区卫生服务工作。卫生、发展改革、人事、编制、财政、劳动保障、民政、建设规划、教育、人口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和物价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我市社区卫生服务持续健康发展。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积极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职责,保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各项目标任务的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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