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政府要制定社区卫生服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编制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加快建设进度。对按规划已设置但用房未达标的,根据中心、站的建筑面积分别不小于1000平方米和150平方米的要求,由县(市、区)政府在2007年底前提出建设和改造方案,对改、扩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2008年底前全面完成,对新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在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对现租房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出租房属于街道所有的一律免收租金,不属于街道所有的,租金由县(市、区)政府、街道共同分担,分担方案由各县(市、区)政府于2007年底前明确。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除上缴中央的外,予以减免。城市房地产成片开发的,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和《城市居住规划设计规范》等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并作为土地出让的前提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按规定移交给相关管理机构管理,由卫生服务机构使用。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必须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四)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经费
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于2007年底前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新、改、扩建和租用的资金,纳入财政预算。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和基本医疗服务政策性亏损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乡镇政府也应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经费投入。市财政对三区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的补助,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市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家予以补助 5 万元,专项用于设备添置。各区也应配套予以奖励,经过3年努力,使市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达到省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
要求。各县(市)政府对经市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的市级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应每家予以奖励5万元。
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按照精简高效的要求,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按照浙编办〔2007〕58 号文件精神,原则上每万居民配备医师5-6名(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其他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其中,每个中心一般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和财务人员各1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配备方案,由县(市、区)卫生部门根据本意见提出,报当地机构编制部门会财政部门核定,同时抄送省、市机构编制、财政部门备案。各地应于2007年年底前,全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编制核定工作。认真实施基层卫生技术人员素质提升工程,争取到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