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椒(灵)江水域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椒(灵)江水域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
(台政发〔2007〕57号)


  椒(灵)江水域是我市的重要骨干航道,对防洪排涝、物资运输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近年来,两岸造船业和航运业的迅猛发展,既有力地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也对航道、大桥、过江架空电缆以及行洪安全带来突出问题。为加强椒(灵)江水域的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椒(灵)江水域船舶运输监管。由台州海事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大对椒(灵)江水域内运输船舶的监管力度,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港航和海事部门要完善航道巡查机制,加强航道安全隐患排查,督促安全管理措施落实,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航行和侵占航道等行为,对各类违法行为要及时制止并予以严厉打击。
  二、抓紧编制椒(灵)江水域造船业发展布局详规。由市经委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根据《台州市船舶工业发展规划》的总体要求,抓紧编制椒(灵)江水域造船业发展布局详规,做好与港口规划、航道锚地规划、防洪规划的衔接,明确选址,定点定位,保证椒(灵)江水域造船业有序、规范发展,从源头上保证造船业的安全管理。
  三、加强造船企业资格核准工作。鉴于椒(灵)江水域航道、大桥、架空电缆和行洪安全需要以及造船业的发展现状,从严控制在椒江大桥上游新建造船企业。对在椒江大桥上游新建船舶修造企业,由市船舶行业发展协调小组办公室征求水利、港航、海事等部门意见,工商部门在此基础上进行审核登记。在国家船舶修造行业行政许可条例出台后,根据相关规定执行。以国家对船舶修造企业进行技术条件认证为契机,对现有造船企业实行规范化管理,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责,依法加大监管力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要依法整改,对仍无法整改的企业各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责令停产或搬迁。
  四、加强船舶制造环节管理。海事部门要抓紧委托有关技术单位分段重新测定椒(灵)江水域航道和大桥的通航标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支持造船业发展。对处于椒江大桥上游的所有造船企业,新建船舶必须严格限制在通航评估论证的单船长、宽、高度范围内。对企业超过通航标准建造船舶的,海事部门不予办理船舶相关登记证书,在国家船舶修造行业行政许可条例出台后,由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部门吊销其船舶修造资质证书。要充分发挥船舶行业协会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督促企业遵守相关标准。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