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临时机构成员单位履责情况。市委、市政府成立的各类临时工作机构成员单位,没有履行好相应职责的每项扣0.2分,如经市领导批评仍未有效整改的扣1分。
4、违纪违法情况。考核对象年度内有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问题被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分的,每例扣1分;考核对象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出现重大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的,每次扣1分;考核对象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因违纪违法受到查处或通报要求整改的,每例扣1分;考核对象违反财经纪律、财经法规被财政、审计、银监部门查处的,每例扣0.5分,严重违反财经纪律、财经法规被纪检监察或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的,每例扣1分;考核对象机关党员干部和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违法违纪问题受党政纪处分的,每人次扣0.5分,属部门主动查处的不扣分。
5、其他需要列入的加分、扣分内容,由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市“两个社会”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同一项目或同一事件加、扣分,按加分高者或扣分多者执行,不重复累计。
(五)取消优秀、良好单位评选资格项目
1、考核对象年度内有班子成员因违法违纪问题被撤销党内外职务以上处分的,取消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评选资格。但案件涉及到的问题与调入单位无联系的,对调入单位不予否决;属当年度工作调动后被查处的,案件涉及到的问题发生在调出单位的,对调出单位实行否决;属部门在主动查处案件中牵涉出来的且主动向纪检、检察机关反映的,不予否决。
2、市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不合格的,机关党员干部有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取消优秀单位和良好单位评选资格。
3、优秀单位、良好单位被否决后,缺位不补。
三、考核程序和办法
(一)年底各单位开展总结自评,2006年12月底前将重点工作责任项目完成情况和加扣分项目、否决及其他项目自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报市考核办。
(二)市委、市政府组织考核组对各单位重点工作责任项目完成情况及其他考核项目自查情况进行集中核查和评分。
(三)共性工作考核项目中的领导班子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四型”机关建设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纪委(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直机关工委、市财政局、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以平时抽查、检查掌握的情况为主加以考评,如确需到各单位进行考核,则由市考核办结合重点工作责任项目集中考核统一安排,从简进行。电子政务建设由市信息处理中心负责考核,每月进行网上抽查,每季通报抽查情况,年终根据抽查情况结算得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