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6年度市级单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2006〕62号)
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2006年度市级单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4月20日
2006年度市级单位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办法
2006年是全面实施“十一五”规划的开局之年,也是台州“两个社会”建设全面推进的重要一年。为全面贯彻落实市三届二次党代会和市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提出的2006年全市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完善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重激励、严考核机制,加快推进台州现代化新进程,力争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中走在全省前列,市委、市政府决定2006年度在市级单位继续实行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一)市人大常委会机关、市政协机关,市纪委(监察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
(二)党群部门及有关单位;
(三)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
(四)垂直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
(考核对象具体见附件1)
二、考核内容和分值
考核内容分为五个方面:一是重点工作目标责任项目,二是共性工作项目,三是“人民满意机关”创建活动,四是加扣分项目,五是取消优秀、良好单位评选资格项目。
(一)重点工作目标责任项目(共75分)
1、县市区小康社会与和谐社会考核指标体系涉及各单位的工作内容;
2、《2006年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抓落实方案》中提出的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重点工作、重点工程、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各项工作任务,涉及到各单位的内容;
3、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专项工作会议和有关文件提出的年度重要工作任务,省级部门下达我市的年度重要工作目标任务;
4、结合部门工作性质和承担的职能,提出的本单位2006年度重点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