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活动房、铁皮房、土木房:40元--60元/㎡
12、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13、水 井:1500元--2000元/口
14、太阳能热水器:180元/套
15、锅 炉:1500元--3000元/台
16、土暖气:1000元--1500元/户
17、空 调:350元/台
18、铁栏杆:35元--45元/m
19、水泥地坪:20元--40元/㎡
20、砖地坪:10元--20元/㎡
21、石水渠:40元--60元/立方米
22、石帮畔:70元--100元/立方米
23、砖围墙:60元--10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26、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27、铁大门:150元--200元/付
28、简易大门:50元--100元/付
29、砖木厕所:50元--80元/㎡
30、砖混厕所:100元--150/㎡
31、简易厕所:100元/个
32、PVC塑管:5元--8元/m
33、砖混蓄水池:60元--80元/立方米
34、石条路:70元--80元/㎡
35、洗车台:1000元--1500元/个
五、征迁人与被征迁人需要了解的事项
1、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被征地村今后的发展建设,对被征地村申请的三产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并减免相关费用;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
2、《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3、被征地村组及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不能按时清理地上附属物,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被征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村组及个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建设用地单位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5、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