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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市革命纪念馆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11、活动房、铁皮房、土木房:40元--60元/㎡

  12、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13、水  井:1500元--2000元/口

  14、太阳能热水器:180元/套

  15、锅 炉:1500元--3000元/台

  16、土暖气:1000元--1500元/户

  17、空 调:350元/台

  18、铁栏杆:35元--45元/m

  19、水泥地坪:20元--40元/㎡

  20、砖地坪:10元--20元/㎡

  21、石水渠:40元--60元/立方米

  22、石帮畔:70元--100元/立方米

  23、砖围墙:60元--100元/m

  24、土围墙:20元--40元/m

  25、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26、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27、铁大门:150元--200元/付

  28、简易大门:50元--100元/付

  29、砖木厕所:50元--80元/㎡

  30、砖混厕所:100元--150/㎡

  31、简易厕所:100元/个

  32、PVC塑管:5元--8元/m

  33、砖混蓄水池:60元--80元/立方米

  34、石条路:70元--80元/㎡

  35、洗车台:1000元--1500元/个

  五、征迁人与被征迁人需要了解的事项

  1、市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采取有效措施大力支持被征地村今后的发展建设,对被征地村申请的三产建设项目要优先审批,并减免相关费用;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劳动技能培训,增强农民就业能力,确保农民失地不失业。

  2、《征迁公告》发布后,被征迁人应停止房屋的买卖、交换、赠予、租赁、调配等,在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搬迁、腾空房屋,将房地产等相关手续交市统征办备档。

  3、被征地村组及个人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拒不签订征迁补偿协议,不能按时清理地上附属物,造成建设工程延误和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4、被征迁人拒不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或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被征地村组及个人拒绝受领补偿费的,建设用地单位可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

  5、持有房地产权证及其他有关手续的被征迁人是该房屋的合法所有人,拆除共有产权的房屋补偿费,由共有产权人享有,房屋的用途以房地产权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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