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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市革命纪念馆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1、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该项工程的性质,本次房屋拆迁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货币补偿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对要求产权调换的,由被征地村向规划和土地等相关部门申请建设用地,符合条件的,有关部门须优先给予审批,由产权人自建安置。

  货币补偿:根据《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8号令)第十一条规定:“被征收农用地上用于农业生产的附着物按重置价扣除折旧适当补偿;被征收建设用地上的合法建筑物、构筑物根据用途、结构、使用年限等因素划分类别、等级,确定补偿单价”。拆迁合法建筑具体可参照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安市城市规划区各类房屋拆迁货币补偿评估基准价格的通知》(即延政发〔2007〕第26号)文件规定,确定补偿标准。

  2、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按时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按时搬迁的,征迁人向被征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实行货币补偿的,搬迁补助费按拆迁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元给予补偿。

  3、以下情况不予补偿安置,由产权所有人自行拆除:

  (1)违法、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2)在告知后,擅自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3)抢种、抢栽的农作物和树木;

  (4)擅自改变土地和房屋用途的。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26元/棵
  (2)Φ30㎝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电  话:180元/户

  5、电  户:150元/户

  6、动力电户:2000元/户

  7、有  线:127.5元/户

  8、自来水管:310元/户

  9、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0、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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