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
(延政发〔2007〕52号)
宝塔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市国土局《关于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八月三日
关于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
建设工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全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延安革命纪念馆建设工程是国家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家发改委〔2005〕1779号文件、陕发改投资〔2005〕944号、延市规选〔2005〕第73号和延市土征〔2007〕第01号文件及延安市人民政府专项问题会议纪要〔2007〕第01号精神,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陕西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参照《
延安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次征迁实际,制定以下征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一、征迁范围和时间
以延市规选〔2005〕73号规定的范围为准,凡在此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和所有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地面附着物均属征迁对象,征迁工作自《征迁公告》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征迁基本情况
1、共有被征迁人63户。
2、总动迁户178户,动迁人口 624 人(包括租赁户)。
3、共需拆迁房屋1037间(孔),建筑面积24516.81平方米。
4、征迁面积约80亩。
三、征迁补偿安置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青苗补偿费:每亩17.4万元;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