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建立矿山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机制

  (一)落实责任主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污染谁治理、谁利用谁补偿”的原则,矿山企业为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矿山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治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基本恢复矿山环境和生态功能的原则,提出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目标及要求,督促矿山企业制订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方案,履行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恢复与保护义务。

  (二)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按照“企业所有、政府监管、专款专用”的原则,实行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最大限度地减轻矿山生态环境恶化。

  四、落实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矿产资源开发监管责任体系,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区域矿产资源开发巡查监管和联合执法工作。各县区政府要把矿产资源开发监管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工作日程,建立和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强化乡镇政府、村组对辖区内无证采矿等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建立查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

  计划部门要依据国家产业政策规定负责矿山建设项目的规划和核准工作,对未纳入规划或未经核准的矿山建设项目,依法进行查处。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健全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培育和完善矿业权市场,加强动态巡查,严厉打击无证勘查开采、越界采矿、非法转让矿业权等违法行为,保障矿产资源开发正常秩序。

  财政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部门做好探矿权采矿权价款收取、使用,规范矿产资源收费管理。

  公安部门要严格矿山民爆物品的使用管理,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一律不得供给民爆物品;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或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及时收回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暂停危爆物品的供给,待验收合格后返还和恢复供给;对被取缔和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法注销或吊销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停止民爆物品的供给;对违法使用民爆物品行为,非法采矿、破坏性开采矿产资源的刑事案件和暴力抗法的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监察部门负责查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矿产资源开发中的违法、违纪、违纪行为。对参与入股办矿、不认真履行职责、监管不力、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甚至对不法矿主纵容、包庇的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