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延政发〔2007〕4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加强全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工作,促进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有效保护和持续利用,根据《
矿产资源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现就规范我市矿产资源开发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矿产资源开采准入管理
(一)禁止开发区域。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生态功能保护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城市规划区、文物保护区及铁路、国道、省道及县乡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禁止开采煤炭、砂石、粘土矿产。
(二)矿山最低生产规模。新建矿山企业年生产规模最低标准:煤矿30万吨,粘土砖3000万块,采石场5000立方米。积极引导已设立的矿山企业加快扩建和技术改造步伐,2008年底达不到最低生产规模的,予以关闭。
(三)实施资源整合。按照“扩大规模,减小数量,合理布局,集约开发”的原则,积极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矿产资源整合的总体目标是:整合后煤矿数量减少35%以上,非煤矿山数量减少20%以上,整合区域内矿产资源利用率提高10%以上,矿山安全事故发生起数和伤亡人数下降10%以上,环境污染物全面实现稳定达标排放。
二、实行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一)建立完善矿业权市场。按照有关规定,对煤炭等需由国家垄断矿业权一级市场的矿产资源,在国家或地方政府完成普查后,统一编制矿区开发规划,设置探矿权、采矿权,采取市场竞争方式出让矿业权;对无需勘查、可以直接开采的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资源,全部采取挂牌或拍卖方式出让采矿权。
(二)全面征收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开展煤矿占用储量核查检测,2007年底前完成全部采矿权价款评估和价款处置工作;建筑用砂石、砖瓦用粘土等资源采矿权价款原则上按矿山企业预期年利润的10-15%计算,列入采矿权出让底价;现有非煤矿山企业采矿权延续时,采矿权价款参照上述标准计征。
(三)实行储量动态监测制度。加强矿山储量管理,完善储量实测、报告、监督体系,按照回采率足额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积极探索矿产资源税费征收与储量消耗挂钩的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