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元--70元/棵
挂果期:30元--50元/棵
幼果期:2元--5元/棵
3、杂树:
(1)Φ30㎝以上15元--26元/棵
(2)Φ30㎝以下2元--13元/棵
4、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5、活动房:40元--60元/㎡
6、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7、水井:1500元--2000元/口
8、动力电户:2000元/户
9、照明电户:150/户
10、电话:180元/户
11、有线电视:127.5元/户
12、水管:310元/户
13、锅炉:1500元--3000元/台
14、土暖气:1000元--1500元/套
15、空调:350元/台
16、卫星接收器:300元/套
17、铁楼梯:150元--200元/m
18、铁栏杆:30元--40元/m
19、水泥地坪:20元--40元/㎡
20、砖地坪:10元--20元/㎡
21、石水渠:40元--60元/立方米
22、石帮畔:70元--100元/立方米
23、砖围墙:60元--100元/m
24、仿古挑檐:100元--120元/㎡
25、砖混大门:500元--1000元/付
26、铁大门:150元--200元/付
27、简易大门:50元--100元/付
28、砖木厕所:50元--80元/㎡
29、砖混厕所:100元--150/㎡
30、简易厕所:100元/个
31、PVC塑管:5元--8元/m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九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每户奖励500元-1000元;带头搬迁的,奖励1000元-2000元。
第二十条 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由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强制征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
第二十一条 在征迁过程中,被征迁人不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公安机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被征迁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