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拆迁非营业用房以期房调换的,在过渡期限内被征迁人自行安排住处的,征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为每月每方平米7.5元,面积以拆迁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过渡期限按18个月计算。
因征迁人的责任,不能对被征迁人按规定过渡期限回迁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被征迁人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十五条 对征地补偿或房屋拆迁补偿有争议的,由市国土资源局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补偿及家用设施拆装费:
1、果、梨、杏、桃、枣、花椒树:
盛果期:130元--200元/棵
挂果期:50元--70元/棵
幼果期:5元--10元/棵
2、葡萄树
盛果期:50 元--70元/棵
挂果期:30 元--50元/棵
幼果期:2 元--5元/棵
3、杂树
(1)Φ0.3 m 以上26元/棵
(2)Φ0.3 m 以下13元/棵
(3)幼树:2元/棵
4、石砌猪圈:100元--180元/个
5、水井:1500元--2000元/口
6、照明电户:150/户
7、电话:180元/户
8、有线电视:127.5元/户
10、砖地坪:10元--20元/㎡
11、石帮畔:70元--100元/立方米
12、砖围墙:60元--100元/m
13、简易厕所:100元/个
14、砖木简易房:60元--80元/㎡
15、活动房:40元--60元/㎡
第五章 奖罚办法
第十七条 被征迁人在《征迁公告》规定期限内提前搬迁的,每户奖励500元-1000元;带头搬迁的,奖励1000元-2000元。
第十八条 在规定的期限内被征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和签订征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扣除全部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并由市统征办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报经市政府批准实行强制征迁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