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科技进步:
1、科技进步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2、制定和落实科技进步规划、法规和政策情况;
3、多元科技投入机制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4、科技普及工作情况;
5、科技工作的主要特色和成效。
(二)人才工作:
1、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
2、制定和落实人才工作规划、政策情况;
3、人才队伍建设情况;
4、人才环境建设情况;
5、人才工作的主要特色和成效。
第六条 县、市、区党政正职和分管副职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工作目标完成情况;
(二)亲自抓的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及效果;
(三)落实上级部署的主要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四)工作创新情况。
第七条 工作目标的确定和备案。
(一)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根据党代会、人代会提出的有关任务,以及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中长期规划的要求,研究确定任期工作目标,并分解确定年度工作目标。有关领导干部根据班子的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以及个人岗位职责,确定各自的任期工作目标和年度工作目标。
(二)工作目标应有定性要求、定量指标和完成时限。
(三)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工作目标确定后,应按管理权限分别报上一级考核工作主管部门备案。任期工作目标在到一地任职满6个月后上报,年度工作目标在每年3月份前上报。
第三章 考核安排
第八条 县、市、区党委组织部门、政府科技行政部门和人事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组成考核工作小组,组织实施考核工作。
第九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与《浙江省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相衔接,每年考核一次,采取实地考核、实地检查和书面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