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2006〕76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台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5日

  台州市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施党政领导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是推动县、市、区党政班子抓第一生产力、抓第一资源,推动自主创新和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市、区党政领导科技进步与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以下简称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要求,坚持科学的发展观、人才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技进步和人才工作目标责任制的情况,进一步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和人才资源作为“第一资源”在推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并为全面、准确考核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绩,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

  第三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各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党委和政府分管人才工作的副职、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职。

  在一地任职不满一年的党政正职和不满六个月的分管副职,不列入考核对象。

  第四条 目标责任制考核工作由市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和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为考核工作的主管部门(考核科技进步以市党委组织部门和市政府科技行政部门为主,考核人才工作以市党委组织部门和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为主),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