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市、县(市、区)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的意见
(台市委办[2006]92号 2006年7月21日)
为加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一步提高我市新录用公务员的综合素质和实践能力,不断增强宗旨意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关于抓紧培养教育青年干部的决定》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组织县以上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强市战略的决定,按照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通过有计划、有组织地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接受锻炼,使他们熟悉和了解基层工作实际,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增加基层工作经验,进一步提高政治素质和行政管理能力。
二、对象和范围
到基层锻炼的对象和实施范围是:从今年起被市组织、人事部门正式录用,并安排在市直和县、市、区机关(含参照、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的新录用公务员。前几年录用到县以上机关工作的公务员,凡未经基层锻炼的,可根据用人单位工作实际情况,有计划地安排到基层锻炼。公安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的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基层是指:行政村。
三、组织实施
安排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工作,由市和县、市、区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本地区当年新录用公务员人数作出计划,统一协调落实到乡、镇、街道,乡、镇、街道对安排锻炼的新录用公务员,要及时分配到村工作。
四、锻炼时间和有关待遇
新录用公务员到基层锻炼的时间为一年。新录用公务员在基层锻炼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其回单位工作。到基层锻炼人员锻炼期间只转临时组织关系,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留在用人单位,享受单位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下派锻炼人员不得在基层单位领取工资福利。住房和生活补贴按照有关规
定执行。
五、日常管理与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