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公车管理规定,造成车辆被盗、被抢、被毁的;
(二)违规驾驶公车的;
(三)私自出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四)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五)酒后驾驶车辆的;
(六)有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
第七章 实施与监督
第十八条 市直单位要建立健全公车管理制度,严格公车管理和使用;各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抓好本部门的贯彻落实。
第十九条 各主管部门及市财政局、市控办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严格购车标准,强化编制管理,控制资金使用;公安车辆管理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发放牌照。
第二十条 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市控办应会同纪检、监察、公安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对有关单位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屡查屡犯、群众反映强烈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求,追究有关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任何已通过借用、占用、挂靠和租赁等非正式渠道购置的车辆,在暂行办法实施半年内,自动清理,明晰产权,理顺归属,纳入编制标准管理。逾期未清理的车辆,一经发现,一律没收拍卖,所得款项上交国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执行本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和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车辆管理按照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公务用车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与上级新出台规定有抵触的,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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