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实行公车定点维修。市直单位须在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维修单位,或者指定特约维修点进行车辆维修。
第十三条 实行公车定点加油。市直单位须在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汽车定点加油单位使用IC卡加油,实行一车一卡。
第十四条 车辆报废按照国家四部委《
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202号)的规定执行。车辆报废和变价出售等处置,由市财政局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办理车辆过户、报废和国有资产帐目变更等手续。未经许可,各单位不得擅自报废、转让或变更用途。
第十五条 驾驶人员管理:
(一)公务车辆须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务车辆,相关事项按浙纪发〔1999〕1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市直各单位要加强对公务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建立相应的聘用、考核、教育、行车、安全等方面的制度,严禁驾驶员私自用车。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十六条 在车辆配置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一)用贷款、集资款和专项资金购买车辆的,其中挪用社保基金、教育基金和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以及工程项目资金或其他专项资金购车的;
(二)购买超标准车辆或对车辆进行豪华装修的;
(三)超编制购买车辆或挂靠下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个人购买车辆的;
(四)利用职权向下属企事业单位摊派资金购买车辆的;
(五)占用、租用和调换下属企事业单位车辆的;
(六)未经批准,擅自购买、报废、出售、转让、变价处理车辆的;
(七)未办理任何控购手续而擅自上牌的;
(八)有其他违反车辆配置规定的。
第十七条 在车辆日常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