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标准管理
第五条 市级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标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厅字〔1999〕5号)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公务用车一律配备国产轿车,不得配备进口车辆,配备国产轿车按省控办发布的指定车型执行。
第七条 因特殊公务,确需配备标准以上车型的,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报批,从严控制。
第八条 现有车辆未到标准的,不得借机更换车辆。接待用车、特殊公务车辆不得作为领导固定用车。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务车辆配备按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公务车辆配备(包括新增、更新、过户、调拨)的单位,应先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浙江省购置小汽车审核表》,由市控办审核后,报省控办审批,发放“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购车单位凭“指标证”指定的车种、车型按照政府采购程序采购汽车。
(二)各级公安车辆管理部门凭省控办签发的“浙江省购置小汽车控购指标证”发放汽车牌照。
(三)用于特殊公务的车辆,由用车单位提出申请,市级机关经市财政局、市控办和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报省委、省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办公室批准,到省控办办理购车手续。
(四)境外赠送的汽车、上级调拨的汽车,由受赠单位报经市政府授权审批的部门审批后,凭批件到市控办办理控购手续。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的调配使用:
(一)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车辆派遣、审批、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公车入库管理制度,严禁公车私用。
(二)有接待或特殊业务专用车辆的单位,要严格按使用性质使用。
第十一条 实行公车定点保险。市直单位须在市政府采购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采购办)确定公布的定点保险机构和险种范围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