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台市委办〔2006〕77号)
各县、市、区党委和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在台省部属各单位,市属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目前,全市公务用车在购买、使用和管理上存在编外购车、超标配车、公车私用,特别是领导干部违反规定驾驶公车等问题,在群众中引起较大反响。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公务车辆的管理和使用,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专职驾驶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违规驾驶公务车辆,严肃公务用车纪律,经市委常委会研究同意,现将《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台州市委办公室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5月26日
台州市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市公务车辆的管理,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公务车辆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配备用于公务活动的十五座以下的非生产性小汽车。
第二章 编制管理
第三条 本市公务车辆配备使用实行编制管理。
(一)市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办)
按照机构职能、领导职数、人员编制以及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情况,核定市级部门车辆编制数,并报市委、市政府反腐败斗争联席会议批准同意。
(二)市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府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以及具有行政管理职能、财政全额拨款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编制参照台反腐办〔2003〕2号文件有关精神执行。
(三)事业单位纳入编制管理,车辆配备参照党政机关车辆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超编制配车,车辆已达到或超过编制数的单位,不得购置新车。超编车辆原则上在市直机关内部有偿调剂使用;无法调剂的,留用报废后不再更新。小汽车缺编单位需要新增车辆的,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财政资金安排情况,按规定程序报批,逐步配备。领导干部调动工作后,不得将原单位的汽车带到新任职单位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