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市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
(咸政办发〔2006〕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医疗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1、公安、民政、卫生、城管等部门及市民发现流落城市街头的危重病人(含被遗弃的婴儿和残疾儿童中的危重患者、有明显特征的精神病人、需住院治疗的传染病人),都应及时报告市急救中心(120),市急救中心要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将患者及时送往就近定点医院抢救治疗。接收医院在抢救治疗的同时应迅速了解患者家庭住址和亲友基本情况,经查确有家属(亲友)或单位的应通知其家属(亲友)或单位派人办理救治手续;经查是无家属(亲友)或无单位的流浪乞讨者应及时通知市救助管理站,由市救助管理站派人甄别。确属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市救助管理站向救治医院出具“咸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介绍信”。
2、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咸阳市第二人民医院、咸阳市精神病院(礼泉县精神病院)系收治咸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的定点医院,负责市急救中心(120)送来的危重病人的抢救、治疗工作。各定点医院对送来的危重病人要组织人力迅速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因拒绝收治或延误治疗造成死亡的,要依法追究医院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对病情特别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流浪乞讨人员,可送达就近医院救治,这些医院不得拒绝治疗。
3、属于救助范围的病人,各医疗单位应建立完备的病人档案(入院出院手续、治疗过程以及结算凭证、票据等),以作备查和结算凭据。在医疗服务收费上应严格按照省市物价、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做到项目规范,收费合理,并尽可能给予一定的减免优惠。非定点医院抢救危重病人发生的救治费用按定点医院的报销程序处理。
4、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经抢救治疗,病情好转或病愈出院时,由医疗救治医院通知市救助管理站实施救助。发生的医疗救治费用,由医院持“咸阳市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救治介绍信”及各种费用单据,每季度末到市救助管理站审核报销。